本校教職員工出勤應變措施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應變措施
一、本校「教職員工出勤應變措施」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及教育部109年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5025號函規定訂定,請教職員工同仁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佐證辦理請假程序。
二、依疫情指揮中心病例定義及追蹤機制區分:
(一)確診病例,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請檢附「強制隔離通知書」。
(二)醫療機構針對符合通報定義(14天內有湖北旅遊史+發燒或呼吸道感染;14天內有中國旅遊史+肺炎)之疑似病例進行通報後,在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該期間核給公假,請檢附「隔離通知書」。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請檢附「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廣東省、小三通」旅遊史,應實施14日居家檢疫,核給公假,請檢附「居家檢疫通知書」。
(五)中港澳入境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核給公假,請檢附「健康關懷通知書」。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得經一級單位主管同意申請在家工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或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教師得以病假登記),以病假申請者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無症狀者,應實施14日自我健康觀察,得經一級單位主管同意申請在家工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或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教師得以病假登記),以病假申請者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八)本校教職員工於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相關說明如下:
1. 配合開學延後決策,12歲以下之學童若缺乏人照顧,且同仁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期間不給工資。
2. 本假別可申請期間為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之間。
3. 為識別學童年齡,應檢附12歲以下學童身份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等)。
4. 本假別不影響全勤,亦不列入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之參考。
(九)因應防疫之急迫性,本校職員工有前述情形者,得於事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或申請手續;惟如事後未能補證,則應依規定改請其他假別或適當方式處理。
附件一 教職員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家工作申請表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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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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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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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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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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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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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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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單位主管: 人事室:
備註:
一、本表適用對象為 109 年 1 月 20 日後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或由中港澳入境(包括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無症狀,建議在家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或自我健康觀察 14 日之教職員工
二、本表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登機證存根、護照影本…等,可後補)送所屬差勤管理單位備查,申請期間之上、下班時間請填寫於「簽到退簽名表」,於期間結束後送人事室登錄。